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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经贸学校关于教职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bgs  发布时间:2013/5/27  浏览次数:1929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80)劳总薪字29号、国发[1981]52号、国人工[81 ]65号、劳人计[83]42号、劳人劳[83]2号、[88]国务院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闽政[89]7号、闽劳监[1989]019号、闽教[1997]人110号及泉政[1992]001号、泉人薪[1997]40号、闽人发[2000]147号、2002年7月30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闽人发〔2009〕284号、闽人发[2009]69号、泉人薪[2010]22号、泉市直计生领[2011]1号、泉教人〔2011〕25号、《福建经贸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2010年1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第一条  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三天及以上者,必须附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病历卡及缴费单。
    第二条  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实情况紧急可请事假。事先无法办好调、代课的,原则上不得准假。
    第三条  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第四条  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可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3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婚假5个工作日。
    第五条  已婚女教职工24周岁以上或职工双方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135-180天的产假(遇到寒暑假合并计算)。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日(含法定的节假日)的照顾假。按正常婚龄生育的(含7个月以上早产)的女教职工,其产假为90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15天。
    第六条  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  教职工及配偶双方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5天丧假。教职工及配偶双方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兄弟姐妹死亡时,可以请3天丧假。奔丧路途较远的可以酌情给予一定时间的路途假。
    第八条  遇大风暴雨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准时到校的,由办公室报校领导酌情处理。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九条  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者(含公假),应先配合教务处及各系教务科做好调代课工作,按规定程序填写《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并送到系教务科、教务处、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  请假者必须亲自到办公室及各处系办理相关手续,如来不及请假应先电话告知。需请假2天以内者可在上班后第一时间(不超过24小时)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3天及以上者,除了电话请假外应同时托人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专任教师请假4课时(一课时45分钟)以内由系主任批准,5至8课时由副校长批准,9课时以上由校长(书记)批准。行政坐班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处系领导批准,3天以内由副校长批准,3天以上由校长(书记)批准。
    第十二条  育龄妇女需要申请长假(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向学校的人口计生专(兼)职人员提供“两查”证件,并经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的检查,确认该育妇“无孕”后,再由单位的人口计生专(兼)职人员签署意见,报本单位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给予准假。
   三、病、事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
   第十三条  全体教职工必须参加每周一次的升旗仪式和学校、处系、教研室等会议、学习、活动。因故请假,1次扣40元,未按程序请假者1次扣80元。教职工请(旷)一次活动作为请(旷)半天记录。
   第十四条  坐班人员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0元,每三次迟到早退按旷工半天计算。因事来不及签到签退者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补签手续,一次扣10元,不作缺勤累计。坐班人员因接送小孩等困难可以申请推迟或提前40分钟签到或签退,每次扣10元,不作缺勤累计。
   第十五条  任课请假规定
   1、病假准假者,若无法调、代课的,每课时扣20元课时津贴。
   2、事假按规定程序办好请假手续的,每课时扣30元。没准假视同旷教。
   3、未经教务部门同意擅自调课、代课的,按调(代)课节数,不发课时津贴且双方每节各扣50元。
   4、上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工半天计;公假或事假经教务部门调课后未去上课者按旷教处理。旷教每课时扣100元课时津贴,按旷教节数折算出勤天数,并按旷工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专任教师请假天数=请假节数/周课时数×5天。
   第十六条  教职工病、事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本人的基础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三项)按100%发给。
   1、事假: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酌情减发岗位津贴(基础性绩效)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根据该教师的岗位津贴(未扣前)除以21.75天(《劳动法》法定月计薪天数)乘以其请假的天数得出其扣发的岗位津贴金额。当月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岗位津贴不发。一学期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者,即日起至该学期期末所有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不享受该学期期末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及工资晋级、职称评定。
   2、病假:一学期累计病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酌情减发岗位津贴(基础性绩效)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根据该教师的岗位津贴(未扣前)除以21.75天(《劳动法》法定月计薪天数)乘以其请假的天数得出其扣发的岗位津贴金额。当月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岗位津贴不发。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20天者,即日起至该学期期末所有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并不享受该学期期末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
   第十七条  教职工病、事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事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的90%,岗位津贴不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本人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照发,岗位津贴不发。
   第十八条  教职工病、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事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的70%,岗位津贴不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的80%,岗位津贴不发。
  上述十七、十八条工作人员中,荣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10-15%的病假工资,但不能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应按上述相关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四、其他请假类别的有关生活待遇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公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属单位指派外出参加公务活动的,奖励性绩效照发;属个人学习进修的,奖励性绩效参照《福建经贸学校教师进修培训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但不发坐班及未调课课时补贴。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但不享受课时、坐班津贴、行政职务津贴,其余绩效工资同等享受。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在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但不发坐班津贴及未调课课时补贴,途中车旅费自理。
   第二十三条  有3年以上病史的精神病患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和组织批准,在养病期间,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留用察看期间请病假,其生活费高于本人病假待遇的,改按病假待遇发给。
   第二十五条  见习期间请产假或病、事假的,其见习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因公负伤在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在上下班途中(交警鉴定线路及时间符合),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视同工伤,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但不发坐班津贴及职务津贴。
   第二十七条  本人或本人直系亲属有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由行政会另行研究。
   五、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没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
   第三十条  教职工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视为旷职。
   第三十一条  一学期累计旷工3天以下,每天扣200元;旷工3天,只享受本学期一半的绩效工资,旷工5天,不享受本学期所有的绩效工资,已发的要追回,不参加本年度的评先评优、工资晋级、职称评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由处系提出交行政会研究)。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岗位津贴、生活补贴、提租补贴等);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时间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制度的监督和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存有疑议的,可在结果公布后两周内向办公室提请复议。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行政会。
 
 
福建经贸学校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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