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信息汇总  
福建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3/1/3  浏览次数:3452
闽财教(2012 ) 135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2012年《 政府工作报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一2020 年)》、《 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一2020 年)》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2]376 号)精神,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经省政府同意,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调整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现就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全部免除学费。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对学制在三年以下的,其顶岗实习学年参照第三学年补助方式予以补助。免学费年限最长三年。
免学费标准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补助标准:涉农专业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每生每学年2400元,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非涉农专业省属学校补助资金标准每生每学年2600元,由省级财政承担;非涉农专业省属以外其他学校省级财政统一按物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地认真做好实施中职免费教育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工作,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二)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理顺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体制,实现资助工作归口管理,健全专业化资助管理队伍体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执行力和工作效率。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每年定期公布具体中职教育招生资助学校名单;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严格实施“学籍系统异动月零报告制度”,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各教育阶段相通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生,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将培训性质等非学历教育学生注册为学历教育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同时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身份分别注册学籍、或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同时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学生学籍。未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随意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名义进行乱招生、乱收费;严禁以开设“企业中职教育班”等名义虚假招收非全日制学生,骗取免学费等财政补助资金。各中职学校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省级补助资金,落实地方应分担的资金,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助学金按时发放。要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经费预决算制度,加强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加强资助档案管理,将中职助学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国家相关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中职免费教育实施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学生直接免费注册入学,学校不得先收后退,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照每生每学年2100 元的标准与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比照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分担比例分市、县确定。
对全日制艺术类专业学生、医药卫生院校全日制医学卫生类专业学生、技工学校的数控机床加工、模具设计制造与维修、电气工程等全日制高级技工专业(仅指高中起点两年制)学生,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按每生每学年分别为4800 元、3200元、3800元补助,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省属以外学校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3600元、3000元、3200元,由省与市、县共同分担。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对2012 年秋季学期入学的一年级非全日制学生,免学费补助政策暂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1]74 号)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从2012 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调整步骤如下:(1) 2012 年秋季学期助学金政策仍覆盖一、二年级全日制所有在校学生。(2) 2013 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全日制涉农专业学生及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3)从2013 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及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 元的标准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与免学费一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10%确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并按以下顺序确定:( 1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2 )残疾特教学生;( 3 )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其他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 4 )下岗职工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学生;( 5 ) 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家庭子女;( 6 )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 ( 7 ) 单亲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或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学生;( 8 )农村二女结扎户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9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市、县地方政府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助学金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意见的,可按照本地的办法继续实施。
三、配套改革措施
在实施中职免费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同时,要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满足经济杜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一)健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推进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办学,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创新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加强教材建设,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严格落实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三)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拓宽“双师型”教师补充渠道,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任(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的比例。完善中职学校教师工作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强化专业教师相关职业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方面的要求,促进专业教师向“双师型”发展,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探索实行学校、学生、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
(四)建立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在落实免学费政策的同时,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进一步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行、健康发展。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实施中职免费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推进、保持平稳过渡”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市、县(区)要把落实助学新政策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省财政、物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地认真做好实施中职免费教育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工作,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二)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娜出工作。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理顺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体制,实现资助工作归口管理,健全专业化资助管理队伍体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执行力和工作效率。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每年定期公布具体中职教育招生资助学校名单;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严格实施“学籍系统异动月零报告制度”,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各教育阶段相通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生,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将培训性质等非学历教育学生注册为学历教育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同时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身份分别注册学籍、或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同时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学生学籍。未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随意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名义进行乱招生、乱收费;严禁以开设“企业中职教育班”等名义虚假招收非全日制学生,骗取免学费等财政补助资金。各中职学校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省级补助资金,落实地方应分担的资金,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助学金按时发放。要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经费预决算制度,加强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加强资助档案管理,将中职助学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国家相关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中职免费教育实施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学生直接免费注册入学,学校不得先收后退,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切实做好2012 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19日
 
 
 
 
备注:
1.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全部免除学费;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予以补助。2014年起,对符合受助条件的公、民办中职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予以免学费,详见《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财政补助方式的通知》(闽财教[2014]82号)。
2.2012年秋季学期起,逐步调整中职国家助学金,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助学金政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及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10%确定。
 
 
   上一篇: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做好中职国家助学金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
 
 

学校地址:泉州市西湖北侧马加坡 邮编:362000 电话:0595—22763721(办)
版权所有©福建经贸学校 V2010 闽ICP备12011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