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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9/23  浏览次数:3646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保障我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促进教育公平,确保精准资助,根据国家相关资助政策文件,为切实把国家助学金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2016-2017学年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原则,严格评审标准
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择优和据实申报原则,严格评审标准、资格审查,精准认定贫困生。
(一)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对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及连片特困地区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二)贫困生认定的九种情况:
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持有有效低保证),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残疾特教学生;
3.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其他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
4.下岗职工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学生;
5.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家庭子女;
6.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
7.单亲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或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学生;
8.农村二女结扎户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9.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贫困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要求:
1.必须由贫困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家庭经济困难材料必须与事实相符;
3.遵纪守法、勤奋学习、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二、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实际在校人数的10%认定,每生每年2000元,一年按10个月发放,每月200元。
三、及时做好初评材料报送工作
(一)需要上报学生资助中心材料
1.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在复印件上本人签名;
2.学生户口本户号页、户主信息页及本人当页复印件;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班主任处领取);
4.相关贫困证明材料(九种情况之一),需要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盖章;
(二)报送材料填写要求
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需提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证明、残疾证明;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和孤儿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及户口本复印件;农村二女结扎户需提供计生部门的证明,且必须要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户口本复印件;经济困难学生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出示的相关证明(级别越高其证明效力越高)及户口本复印件。
(三)报送材料时间要求:
须在9月20日前上报各班贫困生材料及班级民主评议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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