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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财政补助方式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1/6  浏览次数:3425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文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闽财教〔2014〕82号


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财政补助方式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有关高等职业专科学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方式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提高中职学校运转水平,促进民办中职教育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免学费财政补助方式
从2014年起对福建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2]135号)规定的免学费资金财政补助方式进行调整完善,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将“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的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的内容,调整为: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三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二)将“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的内容,调整为: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免学费政策范围、省级对市县的免学费补助标准和免学费补助资金分担比例,继续按照闽财教[2012]1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地方应分担资金。各市县要切实落实免学费财政补助方式政策调整前应分担的资金,今年政策调整所需分担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状况自行决定是否安排,如确有困难的,应当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足额安排资金确保调整内容落实到位。
(二)加强学校管理。各市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电子注册制度,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实行分类注册、分类管理,及时准确填报学生学籍异动信息,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三)强化组织实施管理。各市县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调整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市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国家相关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要予以严肃处理。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30日
 
信息公开类型:依申请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备注:本文在闽财教[2012]135号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中职免学费范围,调整后的免学费范围及财政补助标准为:
    免学费范围为:全日制在校一、二、三年级学生。
    财政补助标准为:对公办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三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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