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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6/6  浏览次数:3766
闽财教闽财教〔2015〕40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免学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福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1〕74号)、《福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2〕135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免学费工作的重要性
    中等职业教育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之一。2011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对非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施免学费资助政策,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基础薄弱、制度执行不严等原因,非全曰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免学费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认识加强非全曰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免学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免学费工作的基
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稳步推进。各设区市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摸清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现状和需求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本地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规划。
    (二)地方为主,省级奖补。现阶段,我省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人设局统筹招生计划审核、招生录取、教育教学及学籍管理。按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非全曰制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由招生计划审批教育部门、人祉部门的同级财政统筹负责。各设区市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免学费工作模式。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非全日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省对设区市职业教育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重要参考内容予以补助。
    (三)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严格招收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标准,明确其师资配备、办学场地等条件。对教学质量进行跟踪评估,确保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教学质量。
    三、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免学费的基本内容
    免学费政策实施范围为在福建省境内,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高职院校附属的中职部等。   免学费政策实施对象是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高职院校附属的中职部内正式注册学籍、以非全日制形式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各设区市可根据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水平及发展需要确定本区域开展非全日制免学费工作的补助年限、补助标准,及辖区内市县分担比例等。并报省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备案。
    本通知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27日
 
 
 
 
 
 
 
备注:本文明确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中职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统筹招生,相应非全日制免学费工作的补助年限、标准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省级财政根据各地非全日制工作开展情况,予以奖补形式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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