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实习指导教师队伍,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工作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另行制定)从事实习实训指导教学,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热爱职业教育,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 切实履行实习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任现职以来年度绩效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职年限的要求。当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 按照原人事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具有行业、企业相关实践经历。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申报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4.申报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大学专科、中专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条 教育工作要求
1.坚持育人为本,注重将德育渗透到专业(学科)实习指导各环节,善于针对学生的特点和实际,开展深入细致、富有成效的思想工作,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职业习惯,着力培养学生职业素养。
2.任班主任或学生管理岗位满两年以上,教育工作业绩突出。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积极参与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探索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2. 能够编制本专业(工种)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和设计实践教学方案。独立担任一个以上专业的实习实训教学任务。
3.在学校开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在县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奖。
4.直接指导的学生或本人在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或在省级竞赛中获奖。
5.具体指导初、中级实习指导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所指导的教师取得明显进步。
第十二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育教学评价研究,总结出的教改经验和研究成果在学校推广应用且获得好评。
2.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公开发表,另1篇可为收入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
第十三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1.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2.具有相关专业(工种)技师技术等级证书。
第四章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教育工作要求
1.坚持育人为本,注重将德育渗透到专业(学科)实习指导各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职业习惯。
2.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1年以上,所带班级班风良好。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根据实践教学计划编制实习指导方案。能承担一个专业的主要实习实训教学任务,完成该专业1个以上的主要实践教学过程。
2.在学校开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获得好评。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中获市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六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结合所授专业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有一定见解的教学经验总结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
第十七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1.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一定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2. 取得相关专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八条 教育工作要求
1.坚持育人为本,将德育融入专业和学科实习指导各环节。
2.关心学生成长,帮助学生形成良好学习习惯和职业习惯。
第十九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根据教学计划编制实习指导方案,正确开展实训工作。
2. 虚心接受其他老师的指导,备课认真,胜任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 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2.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经验总结。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1.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一定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2.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取得本工种或相近工种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取得本工种或相近工种的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晋升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须参加设区市组织的说课讲课和企业实践情况答辩。
第二十三条 省级、市级、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所、职教中心、电教馆等)。
第二十四条 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达到400课时以上。(下企业实践每周计8课时)。
第二十五条 从其它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应先转评同级教师职务。申报教师高一级职务时须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任职年限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以教学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
第二十六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等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1.获得“福建省技术能手”称号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2.直接指导的学生或本人在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一等奖以上。
3.主持企事业单位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1项以上,经有关部门鉴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在《福建职业与成人教育》、《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福建教育督导与德育》上发表的论文2篇。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含技校)学历(学位)。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中有关任职条件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