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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3/25 浏览次数:6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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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规范教育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省教育厅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许可项目。
    三、成立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厅行政审批工作,协调研究行政审批事项重要问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审批办”,相当于厅内设处室,负责教育厅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
    四、审批工作实行行政审批岗位职责制度、服务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服务承诺制、同岗替代制、失职追究制等制度。
    五、厅审批办坚持规范、高效、便民、廉洁的宗旨,遵循职权法定、便民高效、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运行,阳光审批,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
    六、厅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审批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行政审批模式,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服务监督,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程序严密、权责一致的行政审批制度。
    七、厅审批办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制订标准操作流程图,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布,并根据需要编制办事指南(工作手册),方便申请人查阅。
    八、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职责,对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对许可事项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九、行政许可事项全部进驻“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十、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需分为筹设阶段和正式申请阶段的:
筹设阶段的批准决定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意筹设的,由业务处室负责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申请者应当重新申报。
正式申请阶段由厅审批办负责。凡涉及学校设立等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厅行政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向相关业务处室通报,相关业务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能否受理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十一、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上申报,填写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邮箱,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如需要同时提交纸质材料的,必须直接或者委托代理人送达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十二、厅行政服务中心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未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上申报的,协助申请人将相关信息录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5个工作日内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十三、行政审批基本流程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厅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厅审批办审核→经分管该业务的厅领导同意→组织专家现场勘察→厅行政审批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分管该业务的厅领导签发→厅审批办办文出证→送达或转报。
    (一)正式受理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后,厅审批办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是否符合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
    (二)行政审批需要相关业务处室作出意见的,相关处室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意见。
    (三)行政许可申请经现场勘察等环节后,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报行政审批工作小组研究,送分管该业务的厅领导签发。
分管该业务的厅领导须于承诺时限内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签发。
重大行政审批事项,需经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经分管该业务的厅领导同意后,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申请经分管该业务的厅领导签发后,厅审批办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主动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开;行政许可申请未获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十四、建立行政许可审批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从高校、行业、厅属单位和市县单位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行政审批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社会听证,由厅审批办统一组织、协调。
    十五、实行行政审批限期办理制度,厅审批办须按承诺的时限办理。按规定需要组织审核测试、现场勘查、论证评估、鉴定等特殊环节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十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结,经分管该业务的厅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厅审批办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十七、厅审批办应当负责行政许可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做到“一件一卷”。行政许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目录;
  (三)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单》、《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需要对申请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时的核查记录;
    (六)需要进行听证的材料;
    (七)作出具体行政审批行为的流程记录材料;
    (八)行政审批决定书;
    (九)送达回证;
    (十)案卷封底;
    (十一)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所有案卷材料应当使用原件,没有原件的应使用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校验章。
    十八、实行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事项列入厅机关效能监督检查范围。监察室负责受理对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
    十九、建立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做好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的投诉、举报工作,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办投诉举报电话:0591-87091465,省监察厅派驻省教育厅监察室电话:0591-87846928。
    二十、厅审批办实施行政审批所需经费列入省教育厅的工作经费预算。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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